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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4********,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住该村。2002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6年7月因肇事逃逸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交警大队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因非法使用人民警察戒具被哈尔滨市双城区民主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2020年1月1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满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街**浴场,将郭某某的劳力士手表偷走。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表价值为人民币40,000.00元。

经侦查,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满某某在双城区南二道街步行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满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满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因被告人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建议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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