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住址海城市孤山镇松坨子村(南交界牌)31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9日经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满某某于2018年12月,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从胡某某处购买承包的山场内的部分柞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柞树砍伐后卖掉。经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和辽宁铭威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砍伐树木的位置为松坨村19林班6小班,检尺柞树蓄积为11.2立方米。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地类为阔叶林,林种为防护林。砍伐其他树木共181株共0.5055立方米,其中除去陈旧桦树16株,共0.1584立方米外,还有126株幼树及39株成材树木蓄积为0.347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记录查询,海城市林业局办理许可细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胡某某、关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报告及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报告;
5.辨认笔录:被告人满某某对现场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红
检察官助理:马超群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360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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