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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_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住山东省淄博高新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与张某某存在感情纠纷,为发泄对张某某的不满情绪,被告人满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03时许,进入张某某位于淄博高新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住处,用打火机将张某某的衣物点燃后扔进该房卫生间,将卫生间内的暖风、热水器、水管、马桶、门框墙面、吊顶等物品烧毁,期间被告人满某某还故意毁坏了该房客厅内的电视机、挂钟等物品。经山东启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满某某故意毁坏的物品进行物价评估,在评估基准日损失价值为1.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韩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满某某供述与辩解;山东启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意见报告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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