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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满XX,男,2007年5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满XX与被害人满XX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电话里二人相约至镇平县御景华城二期北门见面,双方见面后发生厮打,满XX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满XX头面部多处砍伤。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满XX的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满XX于2020年7月27日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X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满XX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满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满X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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