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3********,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武威**琴行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在本市凉州区**街“**琴行”内,因被害人罗某某(已相对不起诉)没有按被告人满某某安排的时间上课,满某某和罗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罗某某将满某某的胳膊上推了一把,满某某在罗某某左肩膀打了一拳,并撕住其衣领将其摔倒在地致使罗某某受伤,罗某某要报警,被满某某阻拦。后满某某带罗某某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1、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2、左侧额颞部皮下血肿。满某某提出将罗某某致伤原因编造成车辆事故损伤,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作为罗某某住院治疗等费用,罗某某同意配合。当晚19时许,满某某驾驶自己的牌号为甘H*****的小型车辆在本市凉州区**路**东口和罗某某伪造车了一起车辆事故现场,满某某给自己投保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电话报案,同时向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报警。2019年12月13日,满某某在了解到骗保系违法犯罪行为后,书面要求保险公司撤保,罗某某也通过微信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要求撤保。**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对罗某某人身损伤估损金额为96758.45--105458.45元,保险公司最终未进行理赔。2019年12月5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意图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在保险诈骗过程中,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的发生,没有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被告人满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如在判决宣告前,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明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满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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