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路**巷**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满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桥区南徐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黄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对满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7±4.2mg/100ml。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满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技术照片等;2.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公(刑)鉴(化)字[2019]324号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满某某被查获、采血的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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