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22时1分,被告人满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巨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北30米处时,被巨某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95.2mg/100ml。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5.被告人满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瑞芝

                                检察官助理  吴  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某某**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