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满某某,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5********,汉族,小学文化,**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公司**厂**室。2011年6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1月13日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戒毒十八个月;2013年8月13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2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平川区**小区**路段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报警,为逃避处罚满某某再次饮酒,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兴明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1990943****)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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