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4********,汉族,中专文化,系济南**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村**巷**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满某某与朋友饮酒至15时许,即驾驶鲁A8****号小型轿车,从济南市历下区马鞍山路泉城公园四季渔歌酒店停车场向南行驶约300米处时,与行人张某某(女,63岁)、刘某某(男,3岁)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刘某某无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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