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幢**房。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满某某在桂平市区经营一间**专营锁具总汇(简称“**锁具”),陆某某(另案处理)是满某某的弟妻,在“**锁具”打工。被告人满某某在其工商营业许可未包括刻章业及未取得刻章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8年开始在其位于桂平市**大厦对面的“**锁具”二楼内,利用从南宁、玉林等地购买的印章刻印机器私自从事印章刻印业务,由其弟妻陆某某负责具体刻章方面的业务,并约定所得为六比四分成,在暗地里对社会不特定公众承接私刻印各类公章业务,其中每刻一枚红色塑料胶章收取30元,金属光敏章180-200元,塑料光敏章120-150元。
梁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农历年底的时候,为了在桂平市**医院的电梯招标中制作现场勘探表,在未经桂平市**医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到桂平市“**”开锁公司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雕刻了印有“桂平市**医院”字样的印章;于2018年9月份的时候,私自代理钦州市**公司在桂平市**局的项目投标,在未经钦州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到桂平市“**”开锁公司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雕刻了印有“钦州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经鉴定,上述两枚印章均为伪造公章。
2019年11月5日,公安机关查处“**”开锁公司二楼刻章点时,现场查获刻章设备4套,公章胚一批,电脑一台,以及印文为“桂平市**公司**所”印章一枚,“**药店”印章一枚,电脑内存放有大量公章印文图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两枚印章均为伪造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等书证,证人梁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满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某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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