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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传播性病案)_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满某某,女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号。2019年8月13日因卖淫被冕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19 年8月22日因卖淫被冕宁县公安局决定收容教育六个月;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性病罪,2019年9月29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满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满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被四川省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证为HIV-1抗体阳性,其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初窜到冕宁县泸沽镇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满某某与略某某在冕宁县泸沽镇桥南巷60号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后被冕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才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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