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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滚某甲抢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滚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8199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抢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滚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6日1时许,被告人滚某甲与谢某某(已判刑)、滚某乙及一名不知姓名的男子(均另案处理)密谋抢劫后,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金开发区梅庄市场边路段见被害人张某某一人行走,遂下车围殴张某某,并威胁张某某交出财物。张某某反抗,滚某甲等四人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并从张某某身上抢走1台小米手机及现金人民币280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4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滚某甲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慧华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滚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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