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65********,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滚某某因修建新房,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滚某甲等人帮忙,将从江县**乡**村“应几”坡林木砍伐。经从江县林业局鉴定,“应几”坡被砍伐林木的蓄积为30.019立方米,材积为19.2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油锯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滚某甲、滚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祖竹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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