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滕风金(曾用名滕云飞),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0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200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风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滕风金到晋江市**镇**路**号店面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633元的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同日,被告人滕风金在晋江市**镇**公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案发后上述三轮摩托车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滕风金到晋江市**镇**售楼部门口,盗走被害人席某某一部三轮自行车(无法估价)。
3.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滕风金到晋江市**镇**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高某某一部黑色三轮自行车(无法估价),后又驾驶该三轮自行车到晋江市**街道**街**号门口盗走被害人贾某某一台空调外机、二台空调内机(均无法估价)。同日,被告人滕风金在晋江市**镇**开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该三轮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滕风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赃物;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滕风金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滕风金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风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风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风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滕风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滕风金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滕风金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七张,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