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滕锡金,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68********,汉族,文盲,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无业,住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0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锡金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滕锡金在明知梅某某(另案)交给其的物品系毒品的情况下,仍以每次运送毒品收取一定数量运费为条件为梅某某运输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5日、18日,被告人滕锡金为梅某某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运送毒品共计两次。
2、2019年4月1日、4日、8号,被告人滕锡金为梅某某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运送毒品共计三次。
3、2019年4月4日、5日、6日,被告人滕锡金为梅某某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运送毒品共计三次
4、2019年4月2日、4日、6日,被告人滕锡金为梅某某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运送毒品共计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锡金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宏风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滕锡金现羁押在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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