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8〕747号
被告人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75********,汉族,高中文化,**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路**住宅楼**单元**室,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滕某某在担任**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期间,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组织旅游、推介会等途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及其理财产品,以给付高额利息、提供物质奖励、提供旅游服务等形式,诱使社会公众参与投资,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人民币540万元,涉及投资人24人,造成投资人损失达人民币约 51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投资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会计审计报告;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晋军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会计审计报告一册及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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