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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麻某县**镇**火车站前私宅。2018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麻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1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麻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滕某某,要其帮忙购买200元的冰毒吸食。滕某某同意后,黄某某给滕某某微信转账200元,并承诺拿冰毒时给滕某某50元好处费。当天早上7、8点钟,滕某某从傅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买到200元钱的冰毒后联系黄某某,二人在麻某县**镇扶贫办路口会面。滕某某将该200元冰毒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则当场给了滕某某50元现金的好处费。当天,黄某某将该冰毒吸食完后,坐车到广东省连州市被当地公安机关盘查尿检,并被行政拘留十日及社区戒毒三年。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滕某某在被送怀化市第一强制戒毒所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麻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麻某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广东省连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

4、本案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其系累犯、毒品贩卖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又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具有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树成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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