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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滕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6********,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村**队**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滕某甲虚构在政府工作,能办理凤岭佳园、安吉华都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指标等事实,以收取指标押金、登报费等为借口,先后骗取李某甲、韦某甲等30人款项人民币共计280400元。滕某甲将前述款项用于其个人支出,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银行凭单、残疾人证、收据、复函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滕某乙、李某甲、黄某甲、滕某丙、全某丁、韦某甲、曾某某、许某某、潘某某、陈某甲、莫某某、黄某乙、李某乙、陆某甲、梁某某、陈某乙、陈某戊、杨某某、郑某某、黄某丙、青某某、林某某、唐某某、李某丙、樊某某、韦某乙、陆某乙、蒙某己、谭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280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庆辉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滕某甲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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