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滕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滕某甲以“捉奸”为名,报警并前往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城**区**栋**号门面,后被告人滕某甲砸开店门与店内的陈某某发生打斗,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新园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双方带至新园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被告人滕某甲等人到执法办案区后,仍然与陈某某发生打斗。当日2时20分许,当值民警依法将双方分开,并将被告人滕某甲带到执法办公室内,在依法暂扣被告人滕某甲随身物品时,被告人滕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拒绝交出手机,并故意用手击打民警孟某某面部,且致其眼镜损坏,致使民警孟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孟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滕某甲家属赔偿受伤民警孟某某眼镜损失人民币600元钱,取得了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医院诊断报告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收条、谅解书、现场调处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邱某某、廖某某、彭某某、龙某某、陈某某、滕某乙、滕某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鹤公物鉴(法临)字【2020】205号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烜
检察官助理:张鸿奕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滕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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