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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甲、冯某甲玩忽职守、史某甲、赵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381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大学本科,平舆县******员,住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2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汉族,大学本科,平舆县**局**站**员,住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2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负责人兼项目的安全员,住河南省平舆县**镇**庄村委**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2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专科文化,河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经理,住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路中段东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2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滕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史某甲、赵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0日下午13时许,在平舆县金茂•森林湾建筑工地,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吴某乙等人负责粉刷6号楼的南立面阳台栏板。吴某甲在楼体里面负责供料,王某乙、王某甲两人站在施工电动吊篮里粉墙。吴某乙和其他两人一组在另外处做墙面粉刷,因施工中吊篮出现故障,吴某乙上到了王某甲、王某乙那个吊篮帮助干活。王某甲、王某乙、吴某乙和吴某甲四人均没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也没有进行过高处作业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由于施工工人缺少高处作业安全方面的知识,对吊篮使用操作不当,同时没有按照技术要求扣好安全带、系好保险绳。当天下午15时40分左右,当施工到18层时施工吊篮东端突然失稳倾斜,正在吊篮中粉墙作业的王某甲、王某乙、吴某乙从吊篮坠落至地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冯某甲、滕某甲作为平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监督员,在负责金茂•森林湾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没有尽到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并纠正事故企业存在的违法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瞒排查不力等问题,致使金茂•森林湾建设项目施工工人高空作业前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施工资质、没有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不按照高处作业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以致造成高空坠落3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被告人史某甲作为驻马店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茂•森林湾建设项目负责人兼项目安全员,没有建筑施工安全员证书,未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发现并纠正高处作业吊篮施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对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工人没有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没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质的施工工人,没有严格要求施工工人施工时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带、系好保险绳,导致没有施工资质、没有安全防范意识的施工工人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不按照高处作业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以致造成3人高空坠落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被告人赵某甲作为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经理,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并组织开展监理工作,派遣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对监理人员没有发现施工单位未制定项目外墙粉刷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及违规使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所派到金茂•森林湾建设项目负责监理的现场监理员韩非、肖九峰(葛小伟)均没有专业监理员证,对金茂•森林湾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失管,导致没有施工资质、没有安全防范意识的施工工人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不按照高处作业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以致造成3人高空坠落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决定书驻检反渎交办[2017]1号、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平检文[2017]1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检[2017]24号、吴某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吴某乙的户籍注销证明、证明、平舆县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职务证明、职责证明、户籍证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文件驻政文[2017]21号、平舆县金茂•森林湾商住小区建筑工地“12•10”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驻安监管函[2017]1号、金茂森林湾商住小区建筑工地“12.10”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河南省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工程安全施生产责任书、会议记录、河南省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施工合同书、金茂森林湾项目情况说明、平舆县PY-2013-14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金茂森林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驻马店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河南省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河南省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件、电动吊篮租赁合同、平舆县金茂森林湾1#-8#楼吊篮施工方案、金茂森林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汇报、驻马店平舆县金茂森林湾6#楼工程吊篮倾覆原因报告及附件、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函及鉴定人的资格证、精神慰抚、生活救助协议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金茂森林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书、建筑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平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整改通知单等、平舆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平环委[2016]12号、平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金茂森林湾项目建设的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平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金茂森林湾项目建设的扬尘治理不达标的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平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金茂森林湾项目建设的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发的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归案经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2.证人张某甲、史某乙、史某丙、李某甲、郭某某、韩某某、葛某某、吴某甲、吴某丙、高某甲、李某乙、冯某乙、胡某某、高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乙、王某丁、马某某、史某辛、吴某丁、李某丙、田某某、张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滕某甲、冯某甲、史某甲、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冯某甲、滕某甲作为平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员,在监管金茂森林湾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某甲作为金茂森林湾建设项目负责人兼安全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作为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的经理,在对金茂森林湾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中,违反建筑行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助理检察员:宗思华

2017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取保候审于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街**号;被告人滕某甲取保候审于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街**号;被告人史某甲取保候审于平舆县**镇**庄村委**寨;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于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路中段东侧。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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