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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588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2005年4月1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滕某某未经前妻李某某同意,踹开李某某位于黄岩区**镇**村**号住宅的后门,持柴刀闯入至二楼卧室,威胁李某某与其和好或给钱,在李某某要求其离开后仍然逗留拒不退出,逗留时间长达十多分钟。

2020年5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扣押清单及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月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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