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9********,初中文化,务工,住址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德宏州公安局医学隔离观察区执行。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德宏州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同日送入德宏州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以德公(边)诉字【2020】17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07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商贸城门口被德宏州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滕某某的手提拉杆箱夹层内查获外用透明胶带及蓝色复写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砣,经称量净重1883.2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国玮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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