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滕远明,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5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从业者,陕西省安康市人,住陕西省安康市**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远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滕远明因生意失利且借有大量高利贷无法偿还,以虚构工程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87.14万元。
12015年10月,滕远明虚构银白高速开城段工程AB九标项目,并伪造相关投标邀请函、缴款等资料,邀约被害人陈某某合伙参与该项目,以此骗取陈某某222.14万元。后滕远明又以为该工程活动关系为名,骗取陈某某50万元。上述钱款由陈某某分多次通过银行卡转账至滕远明银行账户。
22015年12月,滕远明虚构自己中标城口县鸡鸣乡金岩村人行步道工程,愿意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害人张某甲经营,以此骗取张某甲15万元,其中10万元张某甲通过银行卡转账至滕远明银行账户,5万元按照滕远明的要求转账至袁某某的银行账户。
滕远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投标邀请函、催缴通知书、银行账户流水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研、王某甲、王某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滕远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远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87.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远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滕远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滕远明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至八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华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滕远明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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