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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015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栋**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滕某某分别以**土方工程、**立交桥土方回填项目、**土石方工程的名义,向被害人黄某某骗取钱款78000元、13000元、50000元。经查实,滕某某并未取得上述工程项目的承包权,上述钱款也没有用于上述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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