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滕某某,曾用名滕某某,小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桥**号,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室,原系甘肃**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103197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街**号**,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原系甘肃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路**号,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区**村**号**单元**,无业。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乡**村**社**号,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区**镇一出租屋(无门牌号),无业。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区**巷**号**,无业。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25日被予以释放,同年8月20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7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9月29日被告人滕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某)、李某某赌博时出老千骗钱,遂纠集被告人秦某某、移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在兰州市**区**城**家属院**单元**室逼迫刘某某、李某某退钱未果,后对该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秦某某持水果刀、移某某持剪刀捅刺该二被害人背部,被害人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被别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秦某某、移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莉
检 察 官:杨随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秦某某、移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杨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九册、光盘十六张、案件相关材料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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