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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盗窃)(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巷**号**栋**单元**室)。曾因诈骗行为,于2018年6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3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还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5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9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还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2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路大同巷三里一私人房旁边,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5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八一路艺术宾馆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本玲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广场路步步高广场天桥底停车场,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黄某某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车内装有Beats牌耳机一个)盗走。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被盗耳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78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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