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打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广场**层**奶茶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收银台上的银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55元。
2、2019年3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广场**层**服装店内,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306元。
综上,被告人滕某某盗窃2次,涉案总价值2561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滕某某被被害人孙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涉案两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86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4张;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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