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巷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双峰路三十七中斜对面将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电瓶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滕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瓶车于同日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滕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被盗电瓶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 申发华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