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一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滕某某伙同他人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门口,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盗走。
二、2020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滕某某伙同他人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门口,剪断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长江牌三轮载货摩托车发动机电线,又推行该车至附近拐角处时予以丢弃。后该车被被害人林某某自行寻回。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464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滕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董朱新村一麻将馆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郭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长江牌CJ200ZH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84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滕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