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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乡**村**屯,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华道**胡同**条**号。2004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5年12月27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2013年7月20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滕某某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平房胡同秘密窃取那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害人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内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祎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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