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山东省平度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滕某某以向**公司举报某某公司司机偷油为由,要挟某某公司法人潘某某,索取人民币10000元,某某公司被迫将人民币10000元以现金存入被告人滕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滕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赃款已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坤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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