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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8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8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0日至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滕某某在扶绥县**镇**路**旁“**乐园”二楼内,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游戏机1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其中,1台8机位“打鱼”赌博游戏机、1台6机位“打鱼”赌博游戏机、1台6机位“赛鱼”赌博游戏机、8台单机位“双响狮王”赌博游戏机,共有20个机位能正常使用。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元。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属于设置荧屏上分、退分功能,并以现金当场结算进行赌博,为赌博游戏机。2020年4月12日,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相片;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博游戏机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升文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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