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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寻衅滋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德惠市**小区。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1998年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9月1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8日两次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补充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夏天某日,被告人滕某某因被害人隽某某无力偿还欠其前妻马某某的债务,遂要求隽某某以其养的黑猪抵债,并于当日晚将隽某某的250余头平均重约200市斤的黑猪拉走。被告人滕某某在将猪拉走后既未检斤称重,也未在事后与被害人隽某某协抵债金额,并在向德惠市人民法院对被害人隽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时也未将猪的应抵的债务从总债务中扣除。后在申请执行时,被告人滕某某虚报拉被害人黑猪卖了254320元,交给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抵顶被害人的欠款,后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害人被拉走的黑猪价值人民币5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法院判决书;

2.​ 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隽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不法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

    检察员:王志清

2020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滕某某现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病监大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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