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通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1999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底,被告人滕某某在通江县中医医院第二住院部14楼的办公室内(下同),采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容留苟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滕某某在自己办公室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10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滕某某在自己办公室容留向某某、苟某某吸食冰毒;苟某某离开后,滕某某在自己办公室容留向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10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滕某某在自己办公室容留向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
5、2019年11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滕某某在自己办公室容留向某某吸食冰毒;
6、2019年11月中旬一天晚,被告人滕某某在自己办公室容留向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7、2019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滕某某在自己办公室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8、2019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滕某某在自己办公室容留刘某某、向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到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电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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