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滕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靖远县**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靖远县**街**小区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腾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宋莉
附:
1.被告人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靖远县**镇**村**社**号,电话:1388426****。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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