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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靖远县********2014年4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滕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靖远县**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靖远县**街**小区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腾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宋莉

2020318

附:

1.被告人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靖远县**镇**村**社**号,电话:1388426****。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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