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专用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打工,现住莒南县**镇**村**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2时11分,被告人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河东区沃尔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安路路口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马某某驾驶的鲁******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经鉴定,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驾驶车辆照片、抽取血样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剑波
检察官助理:周德国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9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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