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789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性,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8********,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团**佳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滕某某在家里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滕某某饮酒。当天22时30分许,被告人滕某某驾驶新N9****号车,由**团**小区行驶至**公路0公里处倒车时,碰撞到后方由当事人郭某某驾驶的新NX****号车,对方报警后,被执勤名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7.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世举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