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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滕某某醉酒后驾驶辽H****8号 普通客车,由南侧停车场行驶至盖州市团山办事处驶上公路行驶至盖州市团山办事处团山村附近的公路上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辽H****6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晓丹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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