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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街道**村**组**号,住怀化市鹤城区**开发区**房**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旁一餐馆饮酒用餐后驾驶牌号为湘N18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去河西经开区,途经天星中路与府星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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