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7********,壮族,初中肄业,务农,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滕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桂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宁市武某区X045县道由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往武某区**镇方向行驶,适有李某某驾驶的桂A****2号轻型普通货车同向行驶。双方行驶至X045县道31Km+800m处时,李某某驾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致使桂A****2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厢右栏板外侧面前侧部位碰擦桂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手把部位,造成滕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碰擦轻微,李某某未能察觉该事故发生,驾车离开现场。事后,滕某某被家属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滕某某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从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南宁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车辆管理所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
5. 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钇志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滕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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