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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3********,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滕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2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独山县温泉城往独山县城方向行驶,22时10分行驶至独山县毋敛大道京都国际路口+20米处时,其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粤S****4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在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应视为自首,其已赔偿清楚,取得对方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文祥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独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540****。 

2.案卷材料3册(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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