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滕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御足轩足疗店门前,停车后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方
附: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36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