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晚上,报告人滕某某在莒县马庄烧烤城一家饭店就餐时饮酒。吃完饭后,滕某某打电话给何某某,后何某某驾驶鲁L*****号牌小型轿车将滕某某送至莒县香榭丽小区附近,何某某将车停靠在路边。同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滕某某将该车驾驶至香榭丽小区门口,滕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举报酒驾,被莒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查获并移交莒县交警大队,并进行抽血检测。
2019年7月12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的滕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乙醇检验鉴定报告;4.现场监控视频;5.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证人证言贰份、劳动教养决定书壹份。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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