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滕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乡**路东五里**号**栋**单元**室。2020年11月5日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滕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滕某某于2020年4月至案发在“梦幻”、“亚米”等多个直播平台做色情直播,多次以暴露自己胸部、生殖器等部位吸引客人付费观看和刷礼物,从中非法牟某。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告人滕某某在“梦幻”直播平台上的24段直播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2020年11月4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乡**路东五里**栋**单元**室将被告人滕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包某某(民警)的陈述,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滕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直播的方式,暴露自己胸部、生殖器等部位并接受打赏非法牟某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被告人滕某某作案用移动电话等工具被扣押的事实。
3.公安机关获取的被告人滕某某移动电话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滕某某通过淫秽直播牟某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附鉴定清单、直播光盘1张),证实被告人滕某某在“梦幻”直播平台上24段直播视频,经鉴定均属淫秽视频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根据查获的案件,深挖追踪抓获被告人滕某某的经过。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滕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滕某某多次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为非法牟某,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直播,淫秽视频文件达24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滕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振平
检察官助理:徐伟杰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滕某某番号:**/****。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的,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
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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