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2********,汉族,初中,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7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滕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滕某某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从道县***镇***村到道县**乡**村,12时50分,当车行驶至华岩村路段路口时与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经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3月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滕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滕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13时00分主动报警投案。并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滕某某的户籍证明、赔偿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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