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现居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苑40号楼1单元503。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滕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国道105线茌平段441KM+100M处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死亡,鲁******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阶段双方调解未果。被告人滕某某主动到案,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主动到案,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如被告人滕某某能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苑40号楼1单元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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