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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三人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441号

被告人滕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21965********,文化程度初中,系杭州**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现暂住杭州市江干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21986********,文化程度小学,系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现暂住杭州市江干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831995********,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杭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甲、孙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滕某甲、孙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从事借贷业务,并于2015年成立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募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成立了以签订空白、虚高借条后向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滕某甲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向客户放款、对客户起诉等工作;孙某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催款、收款等工作;陈某某作为公司员工,负责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催款、收款等工作。**公司通过中介介绍或业务员宣传的方式吸引被害人进行小额贷款,在签订借款协议等文书时,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虚构所谓行规,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或金额空白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造成被害人产生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债务关系,并在向被害人放款时扣除部分保证金等费用。放款后,**公司会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催收,若出现被害人未还款的情况,滕某甲则以孙某甲、孙某乙、滕某乙、冯某某等相关人员的名义,使用金额虚高的借款凭证对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或调解,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滕某甲、孙某甲至少参与诈骗被害人何某某、楼某某等26名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821724元(以下币种均同),既遂数额447379.47元,未遂数额374344.53元;陈某某至少参与诈骗朱某某、李某甲等7名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135884元,既遂数额78623元,未遂数额5726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4年12月24日、2015年2月28日,被害人何某某两次向被告人滕某甲、孙某甲借款共计25000元,第一次借款签订空白借款协议,第二次借款借条金额23000元,实际到手资金共17000元。此后被告人滕某甲等人以方某某、孙某乙的名义向被害人何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共31000元、利息3960元。在两次被法院判决还款后,何某某还款共计29000元。

2015年8月27日,被害人楼某某向**公司借款5000元,借条金额18000元,扣除800元后实际到手4200元,后还款2140元。此后**公司两次以孙某甲的名义向被害人楼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共36000元、利息3600元、违约金3600元以及其他费用2500元。在两次被法院判决还款后,楼某某还款共计40524.33元。

2015年9月10日,被害人陈某丙向**公司借款19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实际到手19000元,后还款3360元。此后**公司两次分别以林某某、余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陈某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共34740元、利息4560元、违约金1900元以及其他费用2500元。在两次被法院判决还款后,陈某丙还款共计46234.14元。

2015年10月14日,被害人唐某某向**公司借款10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扣除1280元后实际到手8720元,后还款9080元。此后**公司以滕某乙的名义向被害人唐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3000元、利息2760元、违约金2300元。最终法院判决唐某某归还相应钱款。

2015年11月19日,被害人蔡某某向**公司借款7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扣除535元后实际到手6435元,后还款1700元。此后**公司以孙某甲的名义向被害人蔡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3500元、利息2820元、违约金2350元。在被法院判决还款后,蔡某某还款24472元。

2015年12月28日,被害人高某甲向**公司借款8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扣除1000元后实际到手7000元,后还款11260元。此后**公司以滕某乙的名义向被害人高某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0000元、利息1200元、违约金2000元。最终高某乙还款20000元后该案撤诉。

2016年3月1日,被害人金某某向**公司借款5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扣除450元后实际到手4550元,后还款398元。此后**公司以滕某乙的名义向被害人金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5000元、利息1000元。在被法院判决还款后,金某某还款22500元。

2016年3月,被害人徐某乙向**公司借款8000元,借条金额28000元,扣除1000元后实际到手7000元。此后**公司以孙某乙的名义向被害人徐某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8000元、利息560元。最终法院判决徐某乙归还相应钱款。

2016年5月14日,被害人沈某甲**公司借款6000元,借条金额27000元,扣除1000元后实际到手5000元,后还款327元。此后**公司以冯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沈某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7000元、利息540元。在被法院判决还款后,沈某甲还款27000元。

2016年5月20日,被害人李某乙向**公司借款6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扣除2000元后实际到手约4000元。此后**公司以滕某乙的名义向被害人李某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8000元、利息560元。在被法院判决还款后,李某乙还款15000元。

2016年5月25日,被害人钟某甲向**公司借款7000元,借条金额27000元,扣除600元后实际到手6400元。此后**公司以滕某乙的名义向被害人钟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7000元、利息540元。在被法院判决还款后,钟某甲还款4000元。

2016年6月8日,被害人俞某某向**公司借款5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扣除1000元后实际到手4000元,后还款6200元。此后**公司以方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俞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2000元、利息440元。法院调解俞某某归还共计12000元。2018年2月6日,俞某某向法院交款共20405元。

2016年7月20日,被害人李某丁向**公司借款7000元,借条金额27000元,扣除2000元后实际到手5000元。此后**公司以孙某甲的名义向被害人李某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7000元、利息540元。经法院调解后,被害人李某丁还款15000元。

2016年7月26日,被害人应某某向**公司借款8000元,借条金额28000元,扣除3000元后实际到手5000元。此后**公司以滕某乙的名义向被害人应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8000元、利息600元。最终应某某还款16000元后该案撤诉。

2016年8月29日,被害人常某某向**公司借款15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扣除5000元后实际到手10000元。此后**公司以滕某乙的名义向被害人常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7000元、利息540元。最终常某某还款15000元后该案撤诉。

2016年11月7日,被害人俞某某向**公司借款5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扣除1300元后实际到手3700元,后还款2436元。此后**公司以滕某丙的名义向被害人俞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5564元、利息560元。经法院调解后,被害人俞某某还款13000元。

2016年11月22日,被害人吴某甲向**公司借款3000元,借条金额27000元,扣除300元后实际到手2700元,后还款246元。此后**公司以孙某甲的名义向被害人吴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6754元、利息540元。法院调解被害人归还共计15000元。后吴某甲经法院执行还款18220元。

2016年11月26日,被害人李某戊向**公司借款2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扣除600元后实际到手1400元。此后**公司以冯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李某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6000元、利息520元。最终李某戊还款20000元后该案撤诉。

2016年12月,被害人石某甲向**公司借款10000元,借条金额29000元,扣除2000元后实际到手8000元,后还款2957元。此后**公司以冯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石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9000元、利息580元。经法院调解后,被害人石某甲还款15000元。

2016年12月22日,被害人陶某某向**公司借款约6000元,借条金额29000元,扣除3000元后实际到手3000元,后还款1990元。此后**公司以冯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陶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9000元、利息580元。最终陶某某还款15000元后该案撤诉。

2017年1月11日,被害人吴某丙向**公司借款7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扣除1400元后实际到手5600元。此后**公司以孙某乙名义向被害人吴某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6000元、利息520元。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丙归还相应钱款。

2017年1月14日,被害人徐某丙向**公司借款5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扣除2500元后实际到手2500元。此后**公司以冯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徐某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8000元、利息560元。法院判决徐某丙归还相应钱款。

2017年2月23日,被害人朱某某向**公司借款8000元,签订空白借款协议,扣除2000元后实际到手约6000元,后还款7350元。此后**公司以滕某丙的名义向被害人朱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19000元、利息1080元。法院判决被害人归还共计19000元。后朱某某被法院冻结账户19324.56元,2018年6月19日,朱某某向滕某丙还款2750元后法院解除冻结。

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谢某某向**公司多次借款,借款金额430000元,实际到手218900元,此后谢某某向**公司还款共301384元。

2017年6月5日,被害人钟某乙向**公司借款约8000元,借条金额26000元,扣除1830元后实际到手6170元,后还款1030元。此后**公司以孙某乙的名义向被害人钟某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金26000元、利息936元。最终法院调解钟某乙归还相应钱款。

2018年6月13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江干区**路**号抓获被告人滕某甲,在本市江干区**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上城区**路**号**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中介服务申请表、借条、收条、借款协议、转账记录、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法院票据、银行账单、账本、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乙、滕某乙、冯某某、滕某丙、孙某乙、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楼某某、陈某丙等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滕某甲、孙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甲、孙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滕某甲、孙某甲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应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告人滕某甲系主犯、首要分子,应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孙某甲系主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恬君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滕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陈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十册、卷外材料、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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