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滕新彪(曾用名滕飘,绰号小老蛇),男,1998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8090412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用沙村格三组,住贵州省开阳县南山社区瑞安小区1单元501。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绰号涛妹),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南龙乡**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因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28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新彪涉嫌寻衅滋事罪、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滕新彪接到舅舅徐某电话,称朋友被人欺负请其帮忙出气,即邀约被告人顾某、柏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并准备尖刀一把。后几人在开阳县南江广场“内涵段子”酒吧门口寻找对方时,因与被害人余某言语不和,为发泄情绪,几人遂持啤酒瓶、垃圾桶对余某、黄某某进行殴打,又将邓某某砍伤。经鉴定,余某、黄某某损伤为轻微伤;邓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滕新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尖刀一把;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例资料、伤情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兰某、陈某某、何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黄某某、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滕新彪、顾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公(司)鉴(法活)字〔2020〕13、14、15号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顾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新彪、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新彪、顾某为发泄不满情绪,随意持凶器对余某、黄某某、邓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滕新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顾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二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检察官助理 喻玺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滕新彪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顾某监视居住于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村***组家中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件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作案工具尖刀一把随案移送
5. 证人名单一份
6.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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