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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工程师,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日照**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信息化工程师,租住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日照市**广场会计,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4********,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81********,大学文化程度,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9********,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大专文化程度,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薄某某、王某乙、滕某某、柴某某、秦某某、袁某某、安某某、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润滋(已判决)在对山海路限行杆损坏追偿过程中,逐渐产生了敲诈勒索的故意,形成了以刘润滋为首要分子,以李晗、丁杉、(上述人员均已判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王某甲、陈某某、薄某某、王某乙、滕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暴利,2018年4月至7月,刘润滋等人在明知人为控制限行杆关闭会导致限行杆和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安排王某甲、陈某某等值班人员人为控制限行杆,通过手动落杆砸车的方式,造成过路车辆与限行杆发生碰撞事故,并对事故的视频、照片等材料进行整理,然后以限行杆被撞坏为由,安排丁杉、李晗等人负责追偿,利用被害人惧怕交警等部门处理的心理,向其索要赔偿,先后29次敲诈被害人共计现金人民币240103元(其中一起未遂,价值人民币19320元)。其中, 被告人王某甲作案4起,价值人民币30033元;被告人陈某某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28400元;被告人薄某某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24650元;被告人王某甲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24400元;被告人滕某某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15450元;被告人崔某某作案2起,价值12563元;被告人柴某某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12120元;被告人秦某某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8520元;被告人袁某某作案1起,价值8130元;被告人安某某作案1起,价值51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26日、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L6****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18400元。

2、2018年5月1日,被告人秦某某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LD****号牌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由李晗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6520元。

3、2018年5月4日,被告人薄某某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L5****号牌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3520元。

4、2018年5月6日,被告人滕某某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LC****号牌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9950元。

5、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L2****号牌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10350元。

6、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秦某某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L7****号牌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元。

7、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滕某某、柴某某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无号牌收割机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5500元。

8、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LC****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6000元。

9、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LD****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0、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QD****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8130元。

11、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乙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L2****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7063元。

12、2018年7月3日,被告人安某某(已判决)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L5****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5120元。

13、2018年7月4日,被告人薄某某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QS****、鲁H4****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21130元。

14、2018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柴某某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L1****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要现金人民币6620元。

15、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动放杆的方式,致使鲁L7****车辆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索要现金人民币6000元。

    上列被告人均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档案袋材料、转账截图、抓拍统计、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证人卜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6)同案犯刘润滋、丁杉等人的供述;(7)上列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薄某某、王某乙、滕某某、崔某某、柴某某、秦某某、袁某某、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薄某某、王某乙、滕某某、崔某某、柴某某、秦某某、袁某某、安某某敲诈勒索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列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均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冬青

2020925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小区**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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