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滕某某、敖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滕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湖南省东安县**镇**组**镇**村。2010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顺庆区**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滕某某、石某甲、敖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2019年8月30日本院将本案报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3月18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部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滕某某、石某甲、敖某某、张某某在南充地区向他人贩卖或者运输毒品。同时,被告人敖某某、张某某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0日至3月25日,被告人滕某某先后7次向向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共计3800元。

2.2019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安排张某某向姚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6克,收取毒资2400元。

3.2019年4月中旬左右,西藏拉萨的买家马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石某乙(另案处理)联系到被告人石某甲,并向其支付15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石某甲又以12500元的价格向滕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告知滕某某让其安排敖某某将该份毒品从南充邮寄到西藏拉萨。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敖某某应石某甲的要求将该毒品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到西藏拉萨。2019年4月25日,当马某某安排他人到邮寄的收货地址领取该份毒品时,被拉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查获的该份毒品净重50.77克。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查获的该份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19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敖某某、张某某容留石某甲、刘某某、柯某某等人在其二人居住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5.2019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房屋内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滕某某左侧裤包内搜出疑似粉末晶体状毒品1小袋,从滕某某右侧裤包内搜出疑似大麻草状毒品1小袋,从滕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搜出疑似冰毒3包。随即,民警在滕某某居住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房屋内将共同居住在此且正在容留他人吸毒的敖某某、张某某以及吸毒人员石某甲、刘某某和柯某某查获。民警当场从敖某某、张某某居住的房间内搜出滕某某存放的疑似冰毒1小袋和疑似麻古半颗。经现场称重:从滕某某身上搜出的疑似毒品2小袋净重共计3.93克;从滕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搜出的疑似冰毒3包净重共计143.85克;从敖某某、张某某居住的房间内搜出滕某某存放的疑似冰毒1小袋净重1.61克;从敖某某、张某某居住的房间内搜出滕某某存放的疑似麻古半颗净重0.06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滕某某左、右侧裤包内查获的疑似毒品中、从敖某某、张某某居住房间搜出滕某某存放的疑似麻古半颗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滕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背包内搜出的3包疑似冰毒中、从敖某某和张某某居住房间搜出滕某某存放的1小袋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石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明知是毒品仍容留他人吸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明知是毒品仍容留他人吸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某某、石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敖某某、张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甲、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敖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南充市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